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业芜优”之城的意见》(芜市发〔2021〕2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返芜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2021年10月26日(含)之后,返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退役军人、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
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的在芜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含高校、职业院校、研究院)和外地院校芜湖籍全日制毕业生(含芜湖籍留学归国人员)。
退役军人指芜湖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
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指近一年内有芜湖行政区域外务工经历的芜湖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1.首次在芜创办市场主体(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农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带动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3.申请主体需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
(三)补助标准
带动就业3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超出部分,按1000元/人的标准叠加,单个申请对象最高享受补贴不超过10000元。
(四)申请材料
1.《返芜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认定的证明材料;
3.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用工备案记录及工资发放流水。
(五)申请程序
1.申请对象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六)其他
符合领取返芜创业补贴的申请对象,自创办市场主体三年内可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相应比例奖励,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当地相关政策参照执行。
二、引荐返芜创业奖励
(一)申请对象
成功引荐符合返芜创业条件企业的第三方或个人,不含乡镇(街道)及以上财政供给人员。
(二)申请条件
1.成功引荐是指第三方或个人引荐返芜人员创办企业且返芜人员已领取返芜创业补贴;
2.单个企业带动就业10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三)补助标准
单个企业带动就业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超出部分,按1000元/人的标准叠加,引荐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当年度引荐多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50000元。
(四)申请材料
1.《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2);
2.《引荐企业确认表》(附件3)。
(五)申请程序
1.申请对象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六)其他
同一企业被多人引荐的,由企业确定一名申请对象申报补贴。
三、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
(一)基地认定
1.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2.申报条件
(1)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A档60家及以上、B档40家及以上、C档20家及以上;
(2)带动就业人数:A档5000人及以上、B档2800人及以上、C档1000人及以上,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准(3个月);
(3)入孵企业税收额:A档1亿元及以上、B档5000万元及以上、C档3000万元及以上;
(4)孵化成果:当年新增或新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全国重点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A档5家及以上、B档3家及以上、C档2家及以上。
3.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绩效奖补,其中A档奖励100万元,B档奖励50万元,C档奖励30万元,同一基地累计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绩效奖励申报表》(附件4);
(2)申报条件所需佐证材料(含财税凭证)。
5.申报程序
(1)市人社部门每年3月发布申报通知;
(2)载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初评后报市人社部门;
(3)通过第三方组织开展实地查验、专家答辩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4)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二)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场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1.申请对象
入驻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的创业实体(认定年度内在孵实体)。
2.申请条件
创业实体入驻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基地”),补贴期限自认定年度起计算。
3.补助标准
自创业实体入驻市级基地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3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业费减免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月)。以上减免费用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市级创业孵化载体场租、水电补贴的,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扣减。
4.申请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场租、物业、水电补贴申报表》(附件5);
(2)创业实体场租、物业、水电费的有效缴费凭证。
5.申请程序
(1)市级基地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三)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孵化成功奖励
1.申请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
2.申请条件
企业与基地签订了入孵协议,孵化期满后成功出园,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补助标准
经审核认定后按每户2万元给予基地孵化奖补。
4.申请材料
(1)《市级创新创业承载基地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附件6);
(2)出园企业花名册。
5.申请程序
(1)出园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后,基地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除已经明确负担比例以外,由市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