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陈祥云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

芜湖市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一、市级青年创业社区建设奖励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青年创业社区,是指以扶持青年群体就业创业为目标,融合各项生活要素和创业服务功能的场所。

(二)支持政策

对被认定为市级青年创业社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性青年创业社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分2年拨付。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青年创业社区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实际运营1年以上。

2.市级青年创业社区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60间以上生活设施齐全的青年公寓;市级示范性青年创业社区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500间以上生活设施齐全的青年公寓。

3.社区设有办公空间、会议室和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寓按照功能完善、拎包入住的标准打造。配套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餐饮、社交、文化、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4.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能为青年人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就业创业服务,每年面向青年群体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市级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的青年创业型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市级示范性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的青年创业型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30个。创办期均不超过3年且至少有1名45周岁以下的股东或团队成员。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报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青年创业社区申报表》(附件1);

2)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系租赁的场地另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5年;

3)青年创业社区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各项设施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计划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6)活动举办情况相关材料。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4.复核与确定。市人社局会市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专家答辩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创业芜优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将认定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5.资金兑现。市级青年创业社区建设奖励兑现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

6.考核与管理。市人社局定期对青年创业社区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停止享受次年扶持政策,撤消相应资格。

二、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市级众创空间,是指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资本化相结合的模式,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

(二)支持政策

对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2年拨付。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市级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设有办公空间、会议室和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配套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餐饮、社交、文化、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3.设立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并与金融机构或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4.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能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线上线下服务。有3名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市级众创空间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当年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扶持的项目不少于2个;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30个(其中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70%),当年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扶持的项目不少于5个。创业团队应由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报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众创空间申报表》(附件2);

2)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系租赁的场地另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3年;

3)众创空间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投资基金设立和投资情况相关材料,运营团队和专兼职导师团队相关材料;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计划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6)活动举办情况相关材料。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4.复核与确定。市人社局会市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专家答辩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创业芜优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将认定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5.资金兑现。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兑现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

6.考核与管理。市人社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停止享受次年扶持政策,撤消相应资格。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奖励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支持政策

对被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5年拨付。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实际运营1年以上。

2.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帮扶措施、考评办法等机制,可为服务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3.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4.一产类:种养殖类总面积不少于100亩,现代设施农业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8户,带动就业50人以上,创业实体以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或从事种植、养殖行业为主。

二产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户,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创业实体以从事工业生产加工行业为主。

三产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带动就业120人以上,创业实体以从事服务业为主。

5.注重提升孵化质量,入驻企业数量、带动就业人数、实际总营业收入等指标应持续增长。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报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3);

2)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系租赁的场地另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5年;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运营团队和专兼职导师团队相关材料;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计划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6)活动举办情况相关材料。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4.复核与确定。市人社局会市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专家答辩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创业芜优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将认定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5.资金兑现。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奖励兑现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

6.考核与管理。市人社局定期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停止享受次年扶持政策,撤消相应资格。

四、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

(一)支持对象

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

(二)支持政策

1.主营业务为一产类的企业,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按每年10元/㎡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按照每年200元/亩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2.主营业务为二产类的企业,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3.主营业务为三产类的企业,按照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4.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5.市级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实体统一按三产类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

1.创业实体入驻的场地为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期限自认定年度起计算。

2.创业实体与入驻的孵化载体签订2年以上入驻合同。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县市区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创业孵化载体汇总创业实体申报材料,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创业实体与所在孵化载体签订的入驻合同复印件;

3)孵化载体开具的收取上一年度的创业实体水电费、场地租金的有效缴费凭证;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3.受理与审核。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将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4.资金兑现。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采取预拨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

五、在芜院校引导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在芜各高校、职业院校。

(二)支持政策

1.当年留芜就业(含自主创业)毕业生比例与上年度持平的,按500元/人给予学校补贴;

2.当年留芜就业(含自主创业)毕业生比例超过上一年度比例20%的,按700元/人给予学校补贴;

3.当年留芜就业(含自主创业)毕业生比例超过上一年度比例50%的,按1000元/人给予学校补贴。

(三)申报条件

1.申请在芜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五项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2.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须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院校按照通知要求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上年度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在芜高校、职业院校引导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

2)院校上一年度毕业生派遣名单(如有在我市自主创业人员,予以注明)。

3.受理与审核。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工商注册等信息系统比对,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4.资金兑现。在芜院校引导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

(五)其他

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性招聘会,就业创业指导宣讲活动,进校园、进企业、进园区交流考察调研,校企间研学、实习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等鼓励引导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相关活动。院校可自行制定办法奖励促进毕业生留芜就业工作教职工。

六、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奖励

(一)支持对象

当年度参加我市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支持政策

2万元/家标准给予优秀就业见习单位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

(三)申报条件

1.见习单位有较完善的见习管理、教育制度,配备专门的指导人员。

2.招收见习学员不少于10名且留用率不低于50%。

3.见习期间能规范使用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按时足额为见习学员发放补贴。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请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6);

2)见习单位见习工作总结及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材料;

3)《芜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4)学员见习补贴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凭证、留用见习学员名册。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4.审核与确定。市人社局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芜湖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并将认定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5.资金兑现。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奖励兑现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补贴

(一)支持对象

经认定后的在芜高校、职业院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在芜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二)支持政策

每年评选50个创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与创业项目培育相关的贷款贴息补助,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承担部分,下同)或研发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校生条件可放宽至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

2.申请项目符合芜湖市产业发展导向,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创业团队,项目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芜湖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申请表》(附件8);

2)创业企业营业执照等(能通过系统获取的无需提供);

3)团队主要成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4)创业项目相关介绍及资质等材料;

5)吸纳就业相关材料;

6)产生贷款贴息或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提交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报市人社局。

4. 复核与确定。市人社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初审结果,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5.资金兑现。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补贴采取预拨方式,自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才发展集团,市人才发展集团根据各县市区人社局核定的实际发生额予以兑付。

(五)其他

1.单个项目获评后,可在3年内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创组办申请兑付贷款贴息补助或研发费用补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获评的未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校生创业项目,须在半年内在芜湖落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后方可享受相关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应届毕业(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限期为1年。

(三)申请条件

1.应届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2.申请人为在我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或在我市创办企业人员(不含各级财政经费供给人员)。

3.在我市就业人员须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我市创办企业人员,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 稳定就业1年以上是指申请人取得相应学历后,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期间社保间断不超过2个月的可累加计算;社保中断超过2个月的,不得享受补贴。

(四)申请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请人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高校毕业生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创办企业人员须另提供营业执照;派遣制员工须另提供包含实际就业企业及岗位信息的派遣合同。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情况查询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4.资金兑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采取预拨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人,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

九、面试补贴

(一)支持对象

1.来芜参加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班学生;

2.参加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并在招聘活动中,与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后来芜参加企业面试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班学生。

(二)支持政策

给予符合条件人员1000元/人补贴。

(三)申报程序

1.参加活动。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招聘活动并签到。

2. 申请。招聘会结束后,申请人通过“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学生证或就业推荐表、企业面试通知书(仅“参加赴外招聘活动后来芜参加企业面试的申请人”需提供)。

十、其他

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级青年创业社区建设奖励、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奖励、在芜院校引导毕业生稳定就业补贴、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补贴、面试补贴由市全额承担,其他补贴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

本细则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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